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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不应区分
作者:邱戈龙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4日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不应区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
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的法理理念均在于社会进行二元划分存在弊端。从专利号的符号意义出发,,解读,以期对专利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专利号符号学专利法


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二者的划分存在诸多的弊端。专利号作为一种符号,无论是假冒还是冒充,其在社会公众认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都是相同的。因此,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唪是同根生”,我们应当对二者做出一体化的规定,从而对专利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
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二元划分的弊端


我国《专利法》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前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则仅承担行政责任.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二者的区分存在诸多弊端:第一,二者的区分与立法的平等价值诉求相违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都是作假行为.都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法律理应对二者做出相同的否定性评价,但专利法却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其理由在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还侵犯了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但是该理由是否足以证明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科以刑事责任的合理性呢?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不然,否则我们不得不质疑,为什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严重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法反对权利人的利益伸出了‘民事救济之手”.而排除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二,二者的区分存在很大的偶然性,真假之间经常会相互转化。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采用的专利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中前两位数字表示年号,第三位表示发明类型,后五位数字表示专利的序号。因此,即使行为人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也很有可能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从而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行为人主观上却是意图冒充专利,这就可能给法律适用带来不便。最后,二者的区分容易使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的制裁。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人都是相对有理性的,既然通过冒充专利的行为同样能达到与假冒他人专利的目的,行为人就会趋向于选择冒充专利,而不会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去假冒他人专利。


二、
对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的重新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深入,
‘眼球经济”日益盛行,专利号的商业价值也己逐渐进入商家的视野,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就是专利号所蕴含符号意义的反面佐证。


(一)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内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了外延式的界定,即假冒他人专利包括以下四种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从中可以看出,在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认定上,专利号的作用极为重要:而对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冒充专利行为,其主要的手段也是通过专利号的信息媒介作用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可见.通过在非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上非法标注专利号是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采取的主要手段.他们正是利用了专利号的这种符号功能,使人们看到专利号.即将其与特定产品的优良品质联系起来,从而激发人们的购买欲望。因此.基于专利号的符号学意义来认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是通向问题本质之路。


(二)
专利号的符号意义符号学从产生之日至今,符号学者提出了有关符号结构的各种理论,其中影响最大的有二元论和三元论。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索绪尔指出:要发现语言的真正本质.首先必须知道它跟其他一切同类的符号系统的共同点。”其中,最基本的共同点就在于,符号是由能指”与所指”构成的二元实体。一般说来.能指就是可以被感知的形式如单词的读音、商店的标牌、海洋的气味.所指则是由上述可感知的形式所代表的特定心理概念构成。符号作为一个整体源于对能指与所指的联想。皮尔士是符号三元结构理论的代表,他的理论认为在能指和所指之外,还应包括能指所标识的对象。从符号到对象客体再到解释项,构成了符号认知的一个相对完整的过程.即符号化过程。对于专利号而言,也存在一个符号化的过程,即能指通过对象与所指相互结合的过程。其能指是我们可以看到的阿拉伯数字.所指是人们对这些数字所形成的特定心理认知,即较高的智力创造性,较高的科技含量或者性能。对象则是特定的专利产品。专利号就是使上述能指和所指之间建立一定联系、使人们产生特定联想的符号。人类作为符号的主体,在对符号进行解释时,既有随意发挥的自由,从而推动符号的成长和意义世界的扩展,又受到来自符号解释项自身的限制。皮尔士认为,符号解释项上的这种不自由应该归结为符号解释者所处的社会或共同体规范.就具体的解释者而言.则表现为内化为知识或经验的一种习惯。在现代社会,人们受到商业环境和消费行为的耳濡目染和各种商业广告的狂轰滥炸.形成了大致相同的心理认知体系和习惯,对于专利产品,人们在潜意识中都形成了一定的内心认知,看到专利号等标识就会引发丰富的联想.这种联想就是人们对专利号所指或者专利号意义的解释。因此.我们通常看到的专利号并不仅仅是一些数字的简单组合,它们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下有着特定的意义,是一种由能指、所指和对象组成的三元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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